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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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9-08 17:3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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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华市财政局关于调整市区失业保险待遇的通知


婺城区、金东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金华经济技术开发区组织人力社保局、财政局,金义都市新区社会事业局、财政金融局,金华山旅游经济区宣传人事局、财政审计局:


 

根据《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金政发〔


2017〕53号)精神,为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按照《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和


《金华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执行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的意见》(金政发〔


2004〕41号)等规


定,经研究,决定从


2017年12月1日起,市区失业保险金发放标准调整为每月1350元。


金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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