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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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9-08 16:08: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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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提高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的通知


各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为增强失业人员更多获得感、幸福感,根据《陕西省失业保险条例实施办法》和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陕人社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决定调整我省失业保险金标准及相关待遇,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金标准:一类区1755元/月,二类区1665元/月,三类区1575元/月。


二、失业保险金标准调整后,与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关的失业补助金、女性生育补助等其他待遇随之调整。同时,下调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补贴标准,按2个月失业保险金标准执行。


三、调整后的失业保险相关待遇标准从2021年5月1日起执行。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陕西省财政厅


2021年4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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