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9-06 17:4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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渭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操作细则发布时间:2016-04-11 为推进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业务,支持缴存职工异地购房需求,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及省住建厅等三部门《转发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三部门关于切实提高住房公积金使用效率的通知》(陕建发[2015]483号)文件精神,制定本细则。


 

一、在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购买自住住房地址不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向购买房屋所在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由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公积金管理科出具《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附件1),对职工异地贷款情况进行标识,并建立职工异地贷款情况明细台账。


二、在就业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所购房在渭南市行政区域内的,向购房所在地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县(市、区)管理部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


1.借款人提交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中心出具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贷款经办管理部根据《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开始缴存时间、账户状态及最近连续缴存时间判断是否为6个月(含)以上、账户状态是否正常,并以缴存基数认定借款申请人月工资收入。


2.贷款经办管理部通过《异地贷款业务缴存信息核实联系人名单》(附件2)核实借款人情况。


3.贷款经办管理部根据借款人所购房价、预付款、家庭收入等因素拟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


4.贷款符合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文件规定的贷款条件。


5.住房公积金贷款操作程序按现行贷款规定办理。


6.贷款经办管理部确认委托银行贷款发放后,填写《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中的《回执》,将《回执》邮寄借款人 住房公积金缴存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并造册登记。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以前与本细则不一致的以本细则为准。


渭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5 年12月22日


附件1: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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