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 关于调整我市2020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上下限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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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8-10 17:3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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汕头市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头市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生育保险支付有关问题的通知 汕医保〔2020〕23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公布并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的《医疗机构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医疗保障局令第2号)第三十三条规定:除急诊和抢救外,参保人员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发生的费用,医疗保障(含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从2021年2月1日起,本市职工生育保险参保人非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不再纳入我市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


汕头市医疗保障局


2021年1月28日


来源:


汕头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 发布:2021-0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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