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期”女员工工作中打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1-07-12 16:04:26

5人浏览过

“三期”女员工工作中打架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作者:周洪光金某系某幼儿园教师。2011年8月,怀孕4个月的金某与同事发生,幼儿园园长林某要求金某回办公室,金某未予理睬,反而动手撕扯林某。次日,该幼儿园向所在地的工会征求意见,拟决定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当日,工会作出回复,同意该幼儿园的决定。该幼儿园即以严重违反单位规章制度为由作出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金某不服,认为其在孕期,幼儿园不能解除劳动合同,遂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仲裁委经审理查明,该幼儿园《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不得在工作场所无理取闹、打架斗殴,影响工作,否则作为解除合同的依据。该幼儿园也提供了职工大会会议纪要以证实《员工手册》通过民主程序制定,同时亦提供了金某签到学习《员工手册》的记录。《劳动合同法》对女职工“三期”内的保护是有范围、有条件的。对于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孕期女职工,《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可以依据第39条解除劳动合同。因此,在存在金某打架事实的前提下,幼儿园遵照《劳动合同法》第43条中通知工会的规定,最终依据单位规章制度与金某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并未违法。仲裁裁决最终也驳回了金某的仲裁请求。(摘自5月15日《中国劳动保障报》。作者单位:江苏省南京市珠江壹号实业有限公司)


评论 0

查看全部 0 条评论

暂无更多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