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政策调整说明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7-02 14:5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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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合我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规范管理发展需要,按照上级部门要求,经市住房公积金管委会审批同意,修订《大连市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管理办法》,将于202151日起正式实施。政策调整主要内容如下:

一、异地贷款办理放宽至现有全部公积金贷款类型

原办法规定办理异地贷款仅限购买商品房和存量房,调整后商品房、存量房、房改房、自建房、商业贷款转住房公积金贷款均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二、放宽借款人申请贷款条件

1.原办法要求“通过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查询借款人及配偶无逾期或其他不良信用记录”,调整后放宽信用记录要求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执行。

2.原办法要求借款人“没有尚未还清的商业贷款或其他债务”调整后放宽至审核标准与本地职工贷款一致。具体要求按照《大连市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管理办法》(大房金管发〔20211号)执行。

3.调整后借款人本人作为房屋共有权人与他人共同购买行为可以办理异地贷款。

4.取消原办法“异地职工在大连中心只能享受一次贷款”。借款人符合贷款条件的可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合计贷款额度不超过最高贷款额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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