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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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于:2021-06-24 16:2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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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各缴存职工: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广西住房公积金业务管理规范〉的通知》(桂建金管〔2011〕26号)和《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财政厅 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关于适时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确保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桂建金管〔2017〕11号)等文件精神,为有效防范流动性风险,进一步发挥住房公积金互惠效能,经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2019年第二次全体委员会议审议通过,现决定对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政策进行如下调整:

一、对于享受住房公积金贷款的职工,贷款发放后首次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后其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须保留一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

二、职工个人及家庭首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最低20%调整为不低于30%;自建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最低20%调整为不低于40%;职工个人及家庭第二次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购买或自建住房,首付比例由原来的最低20%统一调整为不低于40%。

三、暂停受理住房公积金异地贷款申请(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政府引进人才除外,名单以梧州市人才服务办公室提供为准)。

四、以上政策调整从2019年8月1日起开始执行。如住房公积金借款人在办理公积金贷款申请时,提供网签《梧州市商品房买卖合同》的网签时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动产权证书》登记时间在2019年8月1日之前的,仍按调整前的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执行。以往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特此通知

 

链接: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调整我市住房公积金提取和贷款的通知》的政策解读 

 

 

梧州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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