呼和浩特市失业保险支持企业稳定就业岗位返还政策解读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4-06-18 10:3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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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享受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条件

  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可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一)参保企业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12个月以上(如企业欠费,补缴后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政策);

  (二)参保企业上年度未裁员或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含)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参保职工总数20%的;

  (三)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列入出清名单僵尸企业和不符合当地环保政策的企业不予返还。

  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二、返还标准

  大型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按企业及其职工上年度实际缴纳当年度失业保险费的60%返还;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参照中小微企业实施。

  三、审核发放

  符合条件且社保系统中企业账户等信息准确、完善的企业(单位)无需申请,失业经办机构直接审核,将资金返还到企业账户(享受企业公示结束后未收到稳岗返还资金的企业请及时与经办机构联系,确保稳岗返还资金及时到账)。

  通过信息比对未筛查出来的参保企业、单位,可登录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网站(http://rst.nmg.gov.cn/)网上办事大厅单位办事专栏进行申请,无需上传营业执照等材料。

  劳务派遣单位应主动提出申请,并做好资金分配。对涉及被派遣劳动者的部分,全额拨付给用工单位。对涉及自有员工部分(含依法开展承揽、外包业务招用的劳动者),由劳务派遣单位全额享受。

  四、资金用途

  稳岗返还资金可用于职工生活补助、缴纳社会保险费、转岗培训、技能提升培训等稳定就业岗位以及降低生产经营成本支出。

  五、政策执行期限

  政策执行期限至2024年12月31日。

  六、经办机构地址及咨询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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