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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抓阄”形式解除劳动关系构成违法解除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10 10:0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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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于某飞于2021年12月入职无锡市马山某园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园物业公司),担任救护车驾驶员,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2023年7月31日,某园物业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生告知于某飞与樊某辉、宗某法,因现只需两名救护车驾驶员,三人需通过“抓阄”形式决定一人离职。于某飞因抽到离开的签,被要求自2023年8月1日起不再上班。

  后于某飞就案涉争议申请劳动仲裁主张相关赔偿,无锡市滨湖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作出仲裁裁决:某园物业公司支付于某飞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人民币49500元(币种下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8000元。某园物业公司不服该仲裁裁决,遂向法院提起诉讼,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于作出民事判决:一、某园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飞支付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49500元;二、某园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于某飞支付赔偿金18000元;三、驳回某园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某园物业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来源:(2025)苏02民终753号、人民法院案例库2025-07-2-490-004号案例

  二、争议焦点

  某园物业公司以“抓阄”方式决定于某飞去留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某园物业公司应因未与于某飞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和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而向于某飞支付二倍工资与赔偿金。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某园物业公司未与于某飞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亦未充分举证证明于某飞曾同意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故某园物业公司应当向于某飞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本案中,某园物业公司因其公司业务原因无法为于某飞等人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在此情况下某园物业公司可以与于某飞等人协商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补偿,但某园物业公司让于某飞等人采取抓阄的方式决定去留,违反了劳动关系平等自愿原则,且于某飞也并不属于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辞退的人员,故某园物业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

  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本案中,某园物业公司一、二审中均未提供充足证据证实于某飞曾同意由他人代签劳动合同,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一审法院判令其公司应支付11个月的二倍工资差额,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需符合法定条件和程序,某园物业公司通过抓阄方式决定员工去留,本质上违背了公平就业和平等自愿原则,损害了劳动者合法权利,构成违法解除。某园物业公司二审称于某飞退出120驾驶员岗位后仍有其他业务可以做,抓阄不代表双方解除劳动合同,与一审法院已查明事实即于某飞抽签后被要求于2023年8月1日不要继续上班的事实相悖,本院不予采纳。一审法院认定物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双方之间劳动关系,应支付赔偿金,具有充足事实和法律依据。

  四、案例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除协商一致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需要符合法定事由并遵循法定程序,否则构成违法解约。本案中,用人单位采取“抓阄”的形式解除劳动合同并非是实质上的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而是利用用人单位的优势地位,迫使劳动者接受这一形式。这一行为本质上违背了公平就业与平等自愿原则,无视了劳动法律对解雇的规制,严重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

  本案判决遵循了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具有一定的指引价值:一方面,提醒用人单位必须依法用工、规范管理,裁员或调岗应遵循实体与程序正义,不得以任意性手段侵害劳动者权益;另一方面,也彰显了司法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坚定保护,鼓励劳动者在遭遇类似违法解雇时积极通过法律途径维权,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与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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