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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在家打卡190余次,公司解除合法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12-25 14:13: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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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件简介

  2021年1月11日,甲方海某公司与乙方郭某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2021年1月11日至2023年6月30日。合同约定如因工作原因需要加班的,有一方提出加班申请,并按照甲方制度经审批后,方可计算加班费。庭审中双方确定:每周工作五天,每月工资3000元。郭某工作内容为公司选址。《劳动合同》约定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甲方制定的《人事管理制度》为《劳动合同》的附件。2022年5月1日,郭某在《人事管理制度》修订版上签字。

  《人事管理制度》2.3.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2.3.3.7.伪造、篡改、虚报出勤记录者或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人员工资者。《人事管理制度》还规定:4.10.3员工因公外出必须在人事系统提交外出申请,如直接领导无法及时审批,需事先征得同意,方可外出,若无相关记录,按旷工论处。4.11.3.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20次或在职期间次数累计50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4.14.1因工作需要加班的,员工须提前在人事系统上填写《加班申请》并提交审批,且加班当天按要求打卡,人力资源部以实际加班打卡情况及加班审批结果作为调休及计算加班工资的依据。

  2023年2月22日,海某公司向郭某送达《劳动合同解除通知书》,海某公司认为郭某54天外勤打卡地为其居住的小区,存在打卡地点与安排工作地点不符、迟到的客观事实。违反了《人事管理制度》2.3.3.7伪造、篡改、虚报出勤记录者或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人员工资者。4.11.3员工一年内累计迟到、早退达到20次或在职期间次数累计50次,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

  海某公司于2023年2月23日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2023年2月22日,郭某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海某公司支付申请人经济赔偿金15000元。2024年8月8日,郭某的仲裁请求被驳回后,郭某、海某公司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法院提起了诉讼。另查明,郭某工作期间,190余次在其居住的小区及附近打卡。

  02 一审法院

  海某公司与郭某之间系劳动关系。海某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首先,郭某的工作内容虽然为选址,但其因公外出并未提交申请、经过审批或事先征得领导同意;其次,郭某并未在公司或选址地进行打卡,如其客观到达选址地或进行了实地选址,完全具备选址地打卡的条件;再次,其在居住小区附近打卡190余次,无法证明其真实的出勤、工作情况;综上,海某公司因郭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属合法解除,亦无需经济赔偿金。

  03 二审法院

  关于海某公司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关系是否属于违法解除的问题。根据庭审中海某公司提供的《人事管理制度》中第2.3.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有权与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第2.3.3.7条:伪造、篡改、虚报出勤记录或利用职务之便虚拟人员工资者。

  海某公司提供郭某的打卡记录中,郭某有190余次是在家附近打卡,属于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因此,海某公司以郭某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郭某的劳动合同,符合上述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虽然郭某主张对《人事管理制度》的内容并不知晓,但该《人事管理制度》中有郭某本人签字,证明海某公司已经将该制度向郭某进行告知,因此,对于郭某不知道管理制度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对于郭某主张海某公司属于违法解除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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