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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失业保险政策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0-22 10: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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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失业保险金

  政策内容:失业保险金是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领取时间计算方式为:累计缴费满1年的,领取3个月;累计缴费满2年的,领取6个月;累计缴费满3年的,领取9个月;累计缴费满4年的,领取12个月;累计缴费满5年的,领取14个月;从第6年起,每满1年增加1个月失业保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目前,失业保险金按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90%发放,一类地区月标准为1845元,二类地区月标准为1710元。一类地区为:银川市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石嘴山市大武口区、惠农区、平罗县,吴忠市利通区、青铜峡市,中卫市沙坡头区、中宁县。二类地区为:吴忠市红寺堡区、同心县、盐池县,固原市原州区、西吉县、隆德县、泾源县、彭阳县,中卫市海原县。

  享受对象:参保失业人员。

  申请条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人员可以申领失业保险金:(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直至法定退休年龄。

  办理渠道:(1)线下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携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2)线上申领: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申领。(3)“掌上”申领:通过“我的宁夏”APP、“掌上12333”APP、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申领。

  二、农民合同制工人一次性生活补助

  政策依据:1.《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令第32号);2.《宁夏回族自治区失业保险金申领办法》(宁劳社发〔2002〕1号)。

  服务对象: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

  发放标准: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农民合同制职工申领一次性生活补助。由受理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将其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和医疗补助金一次性发给本人。其中医疗补助金按本人应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50%计算。生活补助金的标准,与城镇其他失业人员领取的失业保险金标准相同。

  发放期限:用人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职工,连续工作满1年,本单位已缴纳失业保险费,劳动合同期满未续订或者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的,社保机构应当发给本人1个月生活补助金;从第2年起,每递增1年增加1个月生活补助金,但最长不得超过12个月。

  申领方式:(1)线下申领: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带身份证或社保卡到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2)线上申领: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宁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公共服务系统申领。(3)“掌上”申领:通过“我的宁夏”APP、“掌上12333”APP、开通电子社保卡的APP或小程序申领。

  三、为大龄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代缴养老保险

  政策内容:大龄领金人员须在失业保险金领取地自行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后,应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次月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大龄领金人员在区外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并缴费的,不予补贴。

  享受对象:领取失业保险金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含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离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而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的失业人员。

  申请条件及方式:大龄领金人员需自行前往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参保手续并缴费。应于领取养老保险待遇次月起,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失业保险金领取地经办机构一次性申领由失业保险基金承担的费用。

  支付标准:经办机构根据我区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按照申请人领金期间实际缴纳月数审核发放,高于当地灵活就业人员最低缴费标准的部分由大龄领金人员个人承担。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1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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