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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进一步加强失业人员生育待遇保障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07-02 10:3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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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保障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失业人员(以下简称“领金人员”)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近期,自治区医保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广西税务局联合印发文件,明确了领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的缴费、待遇等政策,从制度和流程方面进一步完善了生育保险政策,拓宽了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简化了经办流程,提高了政策可及性。

  一是参保不额外增加个人负担。明确领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从失业保险金列支,个人不缴费。

  二是与参保职工享受同等待遇。明确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参加生育保险后享受与职工同等的生育保险待遇,即生育医疗费待遇和生育津贴待遇。

  三是简化了生育津贴领取流程。生育津贴由医保经办机构直接发放到个人,在推进“生育津贴直接支付至个人”梧州试点基础上按照参保人身份深化试点探索。

  四是鼓励各地进一步试点探索。鼓励有条件的各市探索将参加职工医保的灵活就业人员纳入生育保险,强化生育保险保障功能,为制度改革积累试点经验。

  下一步,自治区财政厅将立足财政职责,继续深化改革创新,加快完善生育支持政策体系,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

  (编辑 惠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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