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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职工产前假、授乳假、陪产假都有哪些规定?分别有多少天?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05-20 10:50: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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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产前假

  1、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应给予每天工间休息1小时,按正常上班待遇支付,并且不得安排夜班劳动;

  2、女职工妊娠7个月以上,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产前假2个半月;如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史、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合并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批准其2个半月的产前假;享受产前假期间的工资按本人原工资的80%,并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发给;单位调整或增加工资时,作出勤对待。

  二、授乳假

  不享受哺乳假或哺乳假期满但婴儿在一周岁内的,女职工可享受授乳假。用人单位应当在每天的劳动时间内为哺乳期女职工安排1小时哺乳时间;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哺乳1个婴儿每天增加1小时哺乳时间。

  三、陪产假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10天。配偶陪产假10天,应当在产妇产假期间连续使用(包括双休日),遇法定节假日顺延。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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