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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事先动手,我反击被开除,算正当防卫还是打架斗殴?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20 14:5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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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武某甲于2018年2月23日入职江苏某公司,从事检验员工作。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最后一期合同约定为2024年2月29日起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公司内打架斗殴者,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合同。武某甲在规章制度上签字。

  2024年10月21日,武某甲与其同事在工作场所发生口角及肢体冲突,公司提供了本次事件的监控视频(无声音)。

  监控视频显示,当日9:08:48,武某甲先对该名同事说话,9:08:50,该名同事走到武某甲的工位与其争执。

  9:09:01,该名同事推拉武某甲后,武某甲抬腿踢了该名同事,二人发生肢体冲突,武某甲摔倒。

  嗣后,其他同事前来劝架,将二人隔开。

  9:09:13,武某甲脱下右脚鞋用鞋打该名同事,后被两名同事拉住劝阻,其中一名同事抱住武某甲,该名同事处亦有三、四名同事劝阻。

  在此期间,二人仍继续口角争执。9:09:51,抱住武某甲的同事松手,武某甲继续向该名同事方向冲去,被另两名同事拦住。

  报警后,公安机关处警,未对武某甲及该名同事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同日,公司要求武某甲停工。

  2024年10月23日,武某甲向公司提交自书一份,载明:很遗憾触犯了公司不允许参与打架斗殴的规定,尽管我自己出于正当防卫,吸取经验教训,下次不再打架。

  2024年10月24日,公司向武某甲送达《关于对武某甲同志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

  决定载明:武某甲无视企业管理制度,在工作时间与同事起争执并打架,严重影响了车间生产,并对公司管理造成了极其负面的影响,给予武某甲同志严重违纪解除合同的处理决定。

  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1日通知公司工会解除决定,公司工会复函同意。

  武某甲认为其行为属于正当防卫,遂申请仲裁及提起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878元。

  【争议焦点】

  武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打架斗殴,公司以此解除劳动合同是否合法?

  一审判决: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合法,驳回武某甲的赔偿金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公司制定的《员工奖惩制度》规定公司内打架斗殴者,属于严重违纪解除合同。

  规章制度亦规定严某打架斗殴,一经发现作开除处理,武某甲在规章制度上签字,表明其应当知晓公司对打架斗殴的规定及相应后果。

  结合公司提供的监控视频和武某甲自书的材料,武某甲在工作场所内工作时,与另一名同事发生口角后升级为肢体冲突,二人互有动手行为。

  在其他同事已劝架拉开二人后,武某甲还脱鞋上前打该名同事。事件发生后,武某甲亦自书其行为违反打架斗殴的规定。

  武某甲主张自书系受公司诱导后书写,未提供相应证据,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认定武某甲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依据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与武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符合法律规定。

  武某甲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防卫,未有公安机关相关认定,且与事实不符,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公司已征求工会意见,履行了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程序义务。

  鉴于此,公司解除与武某甲之间的劳动合同,不构成违法解除。武某甲关于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7878元的主张,欠缺事实和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武某甲关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提起上诉:同事先动手推拉,我是被动防御,属于正当防卫

  武某甲上诉称,一审法院对我行为性质的事实认定错误,我属于正当防卫,而非主动参与打架斗殴。

  根据一审已查明的监控视频,2024年10月21日的冲突系同事先挑起,同事主动走到武我工位争执,并先实施推拉行为。

  此后,我才抬腿反抗,且在被同事推倒后,因情绪激动脱鞋反击,最终被其他同事劝阻。

  上述过程表明,我的行为是对同事“先动手推拉”的被动防御,而非主动挑衅或互殴。

  一审法院仅以“双方互有动手、武某甲脱鞋反击”便认定为“打架斗殴”,未区分“侵权行为与防卫行为”的先后顺序,忽视了我的正当防卫属性。

  二审判决:脱鞋反击且被拉开后仍试图冲向对方,已超防卫限度,维持原判

  二审法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武某甲的行为是否构成《员工奖惩制度》所禁止的打架斗殴,抑或属正当防卫。

  首先,武某甲主张其行为系正当防卫,但正当防卫的成立需同时满足存在不法侵害、防卫针对不法侵害人、防卫限度适当三个核心要件。

  本案中,同事先动手推拉确系引发冲突的初始行为,但武某甲在被推倒后脱鞋反击,且在被其他同事劝阻隔离后仍持续试图冲向对方,该行为已超出必要防卫限度,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法律特征。

  其次,武某甲主张自书材料系受诱导书写、非真实意思表示,因未提供证据证明存在诱导行为,且该材料明确载明触犯公司不允许参与打架斗殴的规定。即便提及正当防卫,亦系其对自身行为性质的单方辩解,不能否定其认可违纪的内容。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武某甲的行为构成打架斗殴,事实依据充分,武某甲关于正当防卫的上诉主张不能成立。

  规章制度明确规定“厂区内严某打架斗殴,一旦发现一律开除”,武某甲已在该规章制度上签字确认,表明其知晓公司禁止打架斗殴的规定及违纪解除的后果。

  公司解除其与武某甲的劳动合同合法,武某甲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经济赔偿金于法无据,一审法院对此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25日

  案号:(2025)苏04民终61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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