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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解除后被告工资差额,法院根据新司法解释判决……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2-09 14:14: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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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事实

  张某曾就本案争议于2023年10月7日向北京市朝阳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朝阳仲裁委)提起仲裁。朝阳仲裁委于2025年2月25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2467号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2023年2月28日至2023年3月31日工资损失2426.67元。张某不服裁决,于法定期限内诉至一审法院。

  张某于2020年9月1日入职某公司,担任新媒体编辑岗位。双方签订期限自2020年9月1日至2023年9月3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月工资12000元,转正后月工资15000元。2020年12月31日某公司以考核结果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通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

  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撤销某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继续履行劳动合同并支付转正工资差额。朝阳区仲裁委于2021年6月28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08512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撤销2020年12月3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并继续履行与张某的劳动合同。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以及再审,均驳回。

  张某另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2020年12月3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工资收入损失93448元。朝阳仲裁委于2023年2月13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1]第21841裁决书,裁决某公司支付张某该期间工资收入损失92068.97元。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于2024年6月24日作出(2023)京0105民初5180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法院,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

  某公司曾向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以张某提交虚假学历为由,要求确认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补充协议无效。朝阳仲裁委于2024年3月28日作出京朝劳人仲字[2024]第01415裁决书,驳回某公司的仲裁请求。某公司不服该裁决,起诉至一审法院。一审法院采信了某公司关于张某提交虚假学历的主张,但认为难以认定某公司因张某提交的虚假学历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变更了劳动合同,故驳回了某公司的诉讼请求。

  张某向一审法院诉讼请求:1.某公司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工资差额248245.95元;2.某公司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工资损失利息43800元。张某于2025年9月12日当庭增加两项诉讼请求:1.某公司支付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7月5日期间未发工资损失赔偿23017元;2.某公司支付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未发工资损失赔偿74009元。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张某当庭增加的两项诉讼请求均包含在原京朝劳人仲字[2023]第09139号裁决的请求中。在该裁决驳回张某两项请求后,张某在收到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未就相应请求起诉,应视为裁决的相应部分已发生法律效力。张某于2025年9月12日再行要求某公司支付相关费用的请求超过了法定期限,一审法院不予处理。

  关于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考虑到2020年12月31日某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长时间未提供劳动,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张某存在提交虚假学历的情况,张某恢复劳动关系后亦存在学历是否符合原岗位要求的问题,仲裁裁决认定某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并无不妥,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张某主张的利息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张某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工资差额47788.05元;二、驳回张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2021年7月6日至2023年2月27日期间的工资差额,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2020年12月31日某公司通知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长时间未提供劳动,且生效判决已认定张某存在提交虚假学历的情况,张某恢复劳动关系后亦存在学历是否符合原岗位要求的问题,一审法院认定某公司按照北京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该期间工资并无不妥,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工资损失利息,张某主张缺乏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第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法解除、终止可以继续履行的劳动合同,劳动者请求用人单位支付违法解除、终止决定作出后至劳动合同继续履行前一日工资的,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时的工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上述期间的工资。

  用人单位、劳动者对于劳动合同解除、终止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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