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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犯错,公司罚了钱又继续用,半年后还能开除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2-15 09:00:01

1071人浏览过

  基本事实

  王某甲系公司职工,签有《劳动合同书》。

  2024年6月26日,王某甲在某公司教员内部训练中与同事发生口角并手持刀具,后某公司在2024年6月工资中扣除2000元。2024年12月11日,某公司向王某甲发送11月工资表,王某甲就薪资提出异议。

  2024年12月31日,某公司以王某甲在职期间持刀打架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向王某甲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经仲裁委裁决,某公司应当向王某甲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9901.3元……

  某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其公司无需支付王某甲赔偿金60464.7元,……

  一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后续不得以同一事由再次处罚。

  本案中,某公司于2024年12月31日以王某甲在职期间(即2024年6月26日)持刀打架对公司日常经营造成恶劣影响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但某公司于2024年6月26日事发后已经作出扣减当月工资2000元的经济处罚,该处罚可视为对王某甲行为的处理结果,之后双方继续保持劳动合同关系、劳动合同继续履行。现某公司再次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不具有合理性。故某公司应向王某甲支付赔偿金60464.7元(12092.94元/月×2.5个月×2倍)。

  判决:公司支付王某甲赔偿金60464.7元……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是:某公司是否违法解除与王某甲的劳动关系。用人单位享有用工自主权,可以依据经民主程序制定的,经公示或告知劳动者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予以处罚,但不得“一事二罚”。

  本案中,某公司以王某甲于2024年6月26日持刀打架一事,对其作出在2024年6月工资中扣发2000元的处罚决定。之后双方继续正常履行劳动合同,至2024年12月31日某公司再次以2024年6月26日事件对王某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

  本院认为,某公司认为王某甲违反规章制度并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情形,应及时处理,避免劳动关系长期处于不稳定状态。解除事由发生后,若某公司怠于行使解除权,而选择程度较低的其他处罚方式,并与王某甲继续履行劳动合同,表明某公司对解除事由持谅解宽容态度,让王某甲产生双方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合理期待。

  同时,若对解除权行使期限不加以限制,放任用人单位在未来任何时候均可行使解除权,会使劳动者工作和生活处于不稳定的被动状态,不利于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故某公司在已对王某甲进行过处罚的情况下,在时隔半年后以同一事由与王某甲解除劳动关系,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属于违法解除,某公司主张不支付王某甲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之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

  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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