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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精选|劳动者的加班时长应根据各种客观因素综合认定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2-25 10:4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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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案情简介

  强某于2023年3月19日入职定某公司处,填写了入职申请表,并签订了劳务协议书。

  强某入职后,被安排至某人才社区从事停车管理、巡逻等夜班保安工作,上班时间为19:00至次日7:00,上班至2023年3月31日;工作期间,强某共计出勤13天,中间未有休息,其中3月19日、3月26日为周日,3月25日为周六。定某公司在该人才社区处提供了房间,房间内有桌椅,可供员工休息。

  来源:(2026)苏04民终176号

  二、争议焦点

  强某的加班时长应如何认定。

  三、裁判要旨

  一审法院认为,对于劳动者工作时间长,但劳动强度与工作时间明显不一致的,或者长期处于等待状态且等待期间有休息场所可以休息、完全认定为工作时间明显不合理的,处理双方争议时可以对工作时间进行合理折算。本案中,强某提供劳动的场所为某人才社区停车管理、巡逻,夜间保安的工作强度有限,且有桌椅可供短暂休息,一审法院结合强某的工作岗位及工作强度、定某公司对强某的岗位要求等,酌定工作日每日加班时长2小时,休息日上班时长10小时。

  二审法院认为,劳动者加班时长的认定应结合岗位工作性质、实际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客观因素综合判断,并非仅以表面考勤时长为准。本案中强某从事某人才社区夜班保安工作,该岗位核心职责为停车管理与巡逻,夜间该区域人员、车辆流动量少,其工作部分时间处于等待状态,劳动强度与12小时表面工作时长明显不匹配;且定某公司已为其提供配备桌椅的休息房间,可供其在等待期间合理休息,此种情形下若将12小时全额认定为加班时长,有违客观实际与公平原则。一审法院结合案涉岗位特性、劳动强度及休息条件,酌定工作日每日加班2小时、休息日每日上班计10小时,该折算方式兼顾双方合法权益,并无不当。

  四、案例评析

  本案系夜班保安加班时长认定的劳动争议案件,法院并未机械地以考勤表面时长作为加班认定依据,而是秉持客观综合判断原则,紧扣保安岗位的工作特性,结合夜间人才社区人员车辆流动少、劳动强度低的实际情况,以及用人单位已提供休息场所的客观条件,认定劳动者存在大量等待休息时间,从而对加班时长作出了合理折算,既否定了劳动者全额认定12小时均为加班时长的诉求,也未支持用人单位完全不认定加班的主张。

  本案明确了加班时长认定需突破形式主义,结合岗位性质、实际劳动强度、工作环境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法院对此类案件既需有效规制劳动者不合理的加班主张,也需防止用人单位利用岗位特性规避加班费支付义务,需平衡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体现公平原则。本案对妥善处理值守类岗位加班争议、规范劳动用工管理具有重要参考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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