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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章制度是尚方宝剑?员工违反一定能合法辞退?关键看这点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4-20 15:20: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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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王某2023年2月入职某餐饮连锁企业,2025年3月7日王某在封存区房食用当日未售卖完的废弃P萨、3月10日食用两片烤肉和一片面饼。2025年3月22日,某餐饮连锁企业向王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以王某没有废弃过期产品并擅自食用公司食品,违反食品安全相关规定及公司相关政策规定为由,对王某作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处理。

  仲裁请求

  王某于2025年4月底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某餐饮连锁企业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20000元。

  一审法院认为

  仲裁委员会裁决支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某餐饮连锁企业向当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该中级人民法院驳回了某餐饮连锁企业的申请,维持了仲裁裁决。

  争议焦点

  员工虽然存在规章制度规定的违规行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就一定合法?

  一种观点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只要是员工存在规章制度规定的可以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就属于严重违反规章制度。该案中,某餐饮连锁企业的《餐厅服务组员工手册》第(十二条)纪律和处分部分第3点明确规定“对于过期产品未予以废弃,擅自带离本人所辖的一家或多家餐厅、或留下食用”等属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行为。当天未售卖完毕的产品,即可认定为属于过期产品,劳动者食用了就构成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合法。

  另一种观点认为,用人单位的解除行为是否合法,不应机械的“对号入座”,还应审查规章制度的设置是否公平合理。尤其是对严重违纪行为的设置应与违规行为严重程度相适应。

  其一,王某食用的是当天未售卖完的“废弃食品”,而规章制度规定禁止食用的为“过期食品”,二者存在区别,故规章制度用词的模糊区间可能使员工对是否构成严重违纪行为的认知不清。

  其二,王某仅在三天内食用两次废弃食品,该行为并未对被申请人的销售造成损失,也未被证明构成违反国家食品安全管理的情形,而某餐饮企业并未采取递进式处罚等给予王某“二次改过机会”,而是在解除前谈话收集证据,并直接以王某严重违纪解除劳动关系,并不能体现处罚程度与违规行为情节程度相适应。故该规章制度的相应条款不能体现公平合理的原则,应予以纠正,用人单位据此作出的解除行为也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应认定为违法解除。仲裁委员会及人民法院采纳了第二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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