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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超额缴纳社保套取赔偿“碰瓷”不予支持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21 16:0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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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刘某于2022年12月1日至2023年11月1日期间在某物业公司工作,工作岗位为保洁。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公司未为刘某缴纳社保,刘某自行在社保流动窗口缴纳了该段时间的养老保险费共计3.3万余元、医疗保险费共计4196元。2023年11月,刘某因不满意公司调岗,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诉至青山区法院,要求公司全额支付该笔费用。

  法官在审理时发现,刘某在某物业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为3000元/月,总工资收入为3.3万元,而在此期间其自行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和医疗保险费总额为3.7万余元,已超过其该期间的总收入,明显与实际收入不匹配。经调查核实,2022年12月至2023年11月刘某养老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从4224元至21120元不等,医疗保险费的月缴费基数从6795元至7040元不等,均超过其实际收入,且养老保险费超半数时间按顶格标准缴纳。经查阅关联案件发现,刘某此前已有两次类似诉讼经历,均按实际工资标准自行缴纳社保费用,后向原用人单位索赔获支持。

  法院审理

  法院审理认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法定义务,劳动者因单位未参保自行缴纳社保产生的合理损失,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但刘某在明知社保政策、且有两次同类诉讼经验的情况下,故意选择远超自身收入水平的缴费基数缴纳社保,存在借诉讼牟取超额利益的主观恶意,违背了诚实信用原则。

  根据相关规定,武汉市2022年(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0385元/月,下限为4077元;2023年(2023年7月1日至2024年6月30日)社会保险缴费基数上限为21120元/月,下限为4224元。根据刘某的月工资水平,其社会保险缴费基数应为缴费基数下限即2022年12月至2023年6月为4077元,2023年7月至2023年11月为4224元。综上,法院判决某物业公司应按社保缴费基数下限支付刘某养老保险损失9931元、医疗保险损失4196元,驳回刘某超出合理范围的诉求。

  法官说法

  为劳动者缴纳社保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对用人单位来说,应依法为劳动者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不得以任何形式免除法定参保义务,日常用工中需规范劳动合同、工资凭证等材料管理,主动防范社保纠纷风险;若遇劳动者恶意超额缴社保索赔,可据实抗辩,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对劳动者来说,用人单位未参保导致的合理损失可依法主张,但不得故意以超高基数缴费、借诉讼牟取不当利益,维权应恪守诚实信用原则,理性合法主张权利,杜绝社保“碰瓷”等失信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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