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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废止超龄人员“劳务关系”旧规,超龄用工一律算劳动关系了?法院判了!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5-26 10:3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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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介绍】

  吴某于1959年4月18日出生。2024年9月1日,吴某经招聘到医院从事保洁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

  后医院以吴某超过法定年龄为由要求吴某停职,吴某工作至2024年10月10日停止工作。

  吴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医院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等,仲裁委不予受理。

  吴某诉至法院。

  其代理律师认为,2025年9月1日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21条规定,明确废止了此前超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该新规宣告了超龄用工“劳务关系”时代的终结,确立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现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保障权益的规则。

  医院辩称,吴某年满67岁,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双方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劳务试用期已经结束,已支付完毕劳务费用。

  【争议焦点】

  最高法废止超龄按劳务关系处理旧规,是否确立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统一适用劳动关系的规则?

  法院判决:最高法废止旧规不能当然反推统一适用劳动关系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吴某于1959年4月18日出生,其2024年到医院处工作时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

  故吴某不具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条件,双方之间非劳动合同关系。

  故吴某主张医院向其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期间的二倍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及拖欠报酬的经济补偿金,无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原告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废止了此前超龄劳动者按劳务关系处理的旧规,主张该规定确立了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保障权益的规则。

  本院认为,该条规定废止了“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应当按照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但是并不能当然的反推认为最高人民法院认定“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统一适用劳动关系”。

  具体是否适用劳动关系还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进行认定,故吴某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吴某关于二倍工资及经济补偿金等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6年1月19日

  案号:(2025)晋0882民初4689号

  【实务要点】

  1. 废止旧规≠确立劳动关系

  最高法《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二)》废止了“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人员按劳务关系处理”的规定,但这并不意味着超龄劳动者均统一适用劳动关系,不能进行简单的反向推定。

  2. 法定退休年龄仍是硬杠杠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依法终止。超龄人员重新就业,是否构成劳动关系,仍需严格依据《劳动合同法》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等法律法规进行实质审查。

  3. 超龄用工的特殊权益保障

  即使超龄劳动者不具备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条件,用人单位仍不可“任性”用工。根据人社部相关政策,超龄劳动者依然享有获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工伤保障等基本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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