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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N赔偿金计算:月工资基数包含加班费、奖金、社保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01 16:05: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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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案情简介

  2025年7月7日,某公司向张三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通知张三“公司与您签订的劳动合同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因而无法继续履行,现根据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决定于2025年8月7日与您解除劳动合同……”。

  2025年8月8日,张三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225648元。仲裁委裁决后,张三诉至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

  公司在与张三劳动合同关系存续期间,以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原因为由,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但所主张的国家政策调整、公司业务收缩等情形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客观情况,且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张三已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实际进行协商,故公司与张三解除劳动合同违法,应当向张三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以作赔偿金,即197398.72元(12337.42元×8个月×2)。

  张三上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该条款明确了赔偿金的计算基础是经济补偿标准。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进一步细化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由此可见,法律层面已清晰界定无论是经济补偿还是作为其两倍标准的赔偿金,计算基数均为劳动者的“应得工资”,而非实际到手的“实发工资”。

  结合《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可知,“应得工资”作为完整的劳动报酬概念,涵盖了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全部货币性收入,是劳动者在扣除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个人所得税及其他代扣款项之前的全部工资总和。

  二审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的月工资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张三提交了证据证明其在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每月应得工资数额,公司对此并未提出异议,故应认定张三在2024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的月平均工资14103元。因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依法应当向张三支付双倍经济补偿金,即225648元(14103元×8个月×2)。张三认为经济补偿金应按应得工资计算的上诉理由成立,予以采纳。

  案号:(2026)闽08民终43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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