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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派遣确认劳动关系争议案——“假派遣真用工”的用人单位应依法承担直接用工责任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12 10:00: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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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杨某经某制造公司招聘入职并接受日常工作安排和考勤管理,双方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杨某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劳动仲裁,请求确认与制造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制造公司主张已与某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杨某系劳务派遣人员,由劳务派遣公司代发部分工资并申报个税,与杨某不存在劳动关系。杨某称不曾与劳务派遣公司订立劳务派遣劳动合同,双方无实际用工,不存在劳动关系。

 裁决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确认杨某与制造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典型意义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劳务派遣暂行规定》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务派遣公司不得以“假派遣真用工”、“假外包真派遣”、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超比例超范围用工、拖欠克扣工资等违法行为侵害劳动者合法权益。发生争议后,仲裁机构依据《关于确认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穿透式审查劳动关系各项要素,认定实际用工主体,依法规制劳务派遣及用工行为,切实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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