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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台经济发展背景下新业态劳动关系的认定——赵某与乙公司劳动争议案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18 10:3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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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赵某与乙公司签订《合作服务协议》,约定由赵某驾驶箱式冷链货车,按照指定路线运输货物至指定地点交付指定人员,服务期间为一年。服务期内,赵某在某第三方平台APP中,使用公司提供的其他牌照车辆绑定账号,公司以40天为一周期通过该APP对赵某结算报酬。赵某于2023年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确认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乙公司对仲裁结果不服,向法院起诉。

  【裁判结果】

  本院经审理认为,赵某驾驶的车辆所有人为乙公司,从事的运输工作亦是按照该公司的指令进行,属于其业务组成部分。虽然乙公司提交了合作服务协议,但从协议内容来看,赵某在工作中接受该公司的日常管理、指挥和监督,长期且持续性地提供劳动并按月结算劳动报酬,其自主决定权极小,明显有别于一般民事主体之间的合作关系。报酬结算的媒介不应影响劳动关系的归属,即使该公司与赵某之间采用物流运输业广泛采用的接单跑单结算平台APP结算报酬,但基于前述确认的实际工作模式,应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对一审判决不服,提起上诉,经二审维持原判,该判决现已生效。

  【典型意义】

  本案系一起新业态背景下认定劳动者与用工主体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典型案例。近年来,网络平台与零工经济的兴起,传统劳动力市场结构方式随之产生变革。平台企业、合作经营企业、从业者三方参与的新业态用工模式,突破了传统模式下用工主体明确、用工环境单一、工作内容确定、工作作息规律、组织管理严格、报酬支付定期等特征,愈加呈现出人格从属性弱化、经济从属性增强的非典型性的法律关系状态。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中,结合个案具体情况,根据劳动管理和用工事实,综合考量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的有无及强弱,依法认定各方之间究竟构成何种法律关系,维护新业态各方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稳定的新业态用工关系,促进新业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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