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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该由谁主动提出?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7-17 09:33: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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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

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以此为由拒绝续签

这属于到期解约

还是违法终止呢?

来和鹏法君一起看看这个案例吧!

案情简介

2019年10月23日,柯某与A公司签订三年期劳动合同,任职高级采购专员。首次合同期限届满后,双方续签一年期劳动合同,2023年10月22日到期。2023年10月17日,A公司向柯某发出《合同不续签通知书》,告知劳动合同到期后不再续签,并给予经济补偿。柯某回复“已收到,但不同意该方案”,并随后向公司寄出《续签无固定劳动合同通知书》。

A公司认为,柯某未在公司发出不予续签通知前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不予续签符合法律规定,拒绝了柯某的续签要求。

柯某遂提起劳动仲裁,仲裁裁决A公司需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年终奖、律师费共计9万余元。A公司不服,诉至法院,要求撤销仲裁裁决。

法院审理

本案系劳动合同纠纷。双方争议焦点在于:在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下,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否需劳动者主动提出?

A公司主张,柯某并未主动提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A公司无需再履行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义务。柯某则主张,虽然其此前未主动提出,但在收到公司发出的《合同不续签通知书》后,其已在回执上写明不同意该方案,且后续亦向公司发出通知要求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相关规定,在劳动者已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不存在法定除外情形时,用人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对此用人单位不享有选择权;用人单位在第二份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到期前负有主动磋商义务,应主动征求劳动者意见,如劳动者同意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必须与其订立。

本案中,A公司在合同到期前并未和柯某协商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相关事宜,而是单方面出具《合同不续签通知书》,且无视柯某后续的续签诉求,实质上系拒绝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属于违法终止劳动合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A公司应向柯某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A公司支付柯某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等共计9万余元。该判决已生效。

鹏法君说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在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缔约义务。用人单位应主动征询劳动者续签意愿,不得转嫁法定责任,加重劳动者负担。如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续签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对劳动者明确拒绝签订或存在其他除外情形负有举证责任。

鹏法君提醒,用人单位应加强合同续签管理、重视留存沟通记录;劳动者也应提前做好职业规划,及时回复续签意向,源头减少缔约风险。同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也并不意味着“一签定终身”“抱上铁饭碗”。如果劳动者出现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或劳动纪律、不能胜任工作、经培训或调岗后仍不能胜任等法定情形,用人单位可以根据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四条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的;

(二)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三)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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