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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岁女职工"被退休"状告公司,法院判管理岗适用55岁退休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8-18 11:33: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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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样是企业女职工,为何有人50岁即可办理退休,有人则需工作至55岁?在全面推行劳动合同制、打破传统“身份管理”模式的背景下,女职工退休年龄判定不再简单“唯身份论”,而是以实际从事岗位性质作为核心判定依据。近日,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件,为女职工岗位认定、退休年龄划分及双方举证责任划定了清晰法律标准。

江女士出生于1973年8月,多年前入职某企业。双方签订的最后一份书面劳动合同期限为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日,合同约定江女士工作岗位为“综合岗”。2023年8月,江女士年满50周岁,公司以其已达女职工50周岁法定退休年龄为由,向其送达《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单方终止双方劳动关系。

突如其来的强制终止用工让江女士难以接受。她提出,根据公司《岗位职责及人员管理办法》,“综合岗”工作职责包含人事管理等多项管理类工作;同时其提交的日常工作记录显示,长期对接企业管理层、统筹安排其他员工开展工作,企业也曾出具正式文件聘任其担任总经理助理。

江女士主张,自身实际从事管理类工作,法定退休年龄应为55周岁,公司单方终止用工属于违法行为,诉请法院判令公司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海口中院审理后认为,本案核心争议焦点为江女士离职前所属岗位是否为管理岗,并以此判定公司终止劳动关系的行为是否合法。

本案中,涉事企业既未在劳动合同中明确江女士的岗位属性,诉讼阶段也未能提交充分证据证实江女士属于一线生产岗位,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同时多项证据能够佐证江女士从事管理岗位工作:双方劳动合同到期时间晚于江女士50周岁,与普通一线生产岗位职工用工签约惯例不符;企业聘任其为总经理助理后,未提交证据证明撤销该聘任职务;其日常对接管理层、统筹安排员工工作的内容,具备明显管理职能特征。

综上,法院认定江女士属于管理岗位,适用55周岁法定退休年龄标准。案涉劳动合同尚未到期、江女士尚未达到对应法定退休年龄,公司单方终止劳动关系构成违法,判决该企业向江女士支付违法终止劳动合同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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