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法开讲第五讲:以不交保险为由辞职可以得到补偿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2-11-19 10:20:4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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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后因工资待遇、社保缴纳、经济补偿金等问题,严大哥将保安公司起诉到法院,要求保安公司支付因未足额缴纳社保导致双方解除合同后2004年4月至2016年12月期间经济补偿金5.1万元。

   一审、二审部分支持了严大哥的诉求,保安公司不服,向广东省高院提出了再审请求。

  

   由于严大哥工资不固定,由基础工资+加班补助构成,保安公司实际是按其固定工资为其缴纳社保。保安公司虽未按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保,但该行为不属于《劳动合同法》第46条第(一)项中“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因而,保安公司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即便“未足额缴纳”属于“未依法缴纳”,经济补偿金也应自2008年1月1日《劳动合同法》施行之日起算,保安公司仅需向严大哥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2.6万元,而不是从2004年开始计算的5.1万元。

  

   一审、二审中,保安公司均确认存在未按严大哥实际工资标准为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在严大哥2016年11月向保安公司邮寄《通知书》要求足额补缴社会保险费后,保安公司仍未为其补缴社保费用。后,严大哥于2016年12月邮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依法解除了其与保安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

  

 

   一、保安公司主张未按照实际工资标准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用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形于法无据,再审不予认可。

   二、依据《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15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劳动者提出依法缴纳后,如果用人单位在一个月内未按规定缴纳社保,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经济补偿。

   三、经济补偿金的数额,本案中经济补偿金的数额,依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从2008年1月1日起算。本案双方确认劳动合同解除时间为2016年12月,一审中认定的严大哥离职前12个月的月平均工资为2889.67元双方均无异议,所以保安公司应向严大哥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26007.03元(2889.67元/月×9个月)。

   综上,2021年5月8日,广东省高院作出判决,保安公司应当依法向严大哥支付经济补偿金2.6万余元。

   在深圳,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或未依法足额缴纳社会保险,劳动者有两个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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