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异地缴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贷款政策的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7-29 17:51: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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菏住金﹝2019﹞17号

各管理部: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建金〔2016〕230号)和山东省住建厅、财政厅、中国人民银行济南分行《关于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的通知》(鲁建金字﹝2017﹞19号)文件精神,经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现将异地缴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贷款政策通知如下:

一、恢复异地公积金贷款业务

二、最高贷款额度

单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20万元,双职工缴存家庭最高贷款额度为40万元。

三、最长贷款年限

异地缴存职工和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缴存人员的贷款年限计算至法定退休年龄,不再顺延。

凡在托管户管理的缴存人员均按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政策执行。

本通知自2019年7月1日起执行,7月1日前已受理的贷款申请,仍按原政策执行。

 

      

菏泽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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