拉萨市落实疫情期间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政策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1-07-13 14:1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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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重要指示精神及党中央关于统筹做好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工作的部署,按照《中共西藏自治区委员会办公厅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应对新型肺炎疫情支持企业复工复产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藏党办发〔2020〕2号)要求,自治区人社厅制定并出台了《西藏自治区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实施办法》(藏人社发[2020]26号)。

一、减免对象

三项社会保险费对象为在我市参保登记的各类企业(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各类社会组织。

二、减免时间段

1、2020年2月1日以后在减免期内新开工的工程建设项目可享受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政策。中小微企业参保单位(含以单位方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免征全部单位缴费部分,免征5个月,免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6月

2、大型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参保单位,减半征收单位缴费部分,减征3个月,减征费款所属期为2020年2月-4月。

三、减免内容

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为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工程建设项目阶段性减免工伤保险费按照项目计划施工所覆盖的减免期占其计划施工期的比例折算减免,计划施工期及起止日期依据备案的工程施工合同核定。

四、减免对象分类划分

企业类型的划分,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统计局、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国家统计局《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2017)>的通知》(国统字〔2017〕213号)等有关规定执行。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通过与工信、统计、人民银行等部门数据共享,确定企业类型,统一在社会保险信息管理系统进行参数调整,做好参保单位的减免标识。工程建设项目按照施工总承包单位进行划型,并享受相应的工伤保险减免政策。无法确定企业类型的,由自治区社会保险管理局根据企业现有参保登记、申报等数据(以截至2019年底的数据为准),按现行标准进行划分。企业类型划分结论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最终确认,并实时对外发布公告。

参保单位对企业类型划分有异议的,可向我中心申请提交变更申请及相关资料,并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确认后予以变更。原则上,参保企业类型一旦划定,政策执行期间不做变动。

对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严重困难的参保单位(含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可向我中心提出缓缴单位缴费部分的书面申请,缓缴执行期为2020年内,缓缴期限原则上不超过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在缓缴期间申领养老、失业保险待遇的,单位及职工个人应先补齐缓缴的社会保险费。实施阶段性减免、缓缴工伤保险费政策,不影响参保职工享受工伤保险相关待遇。

五、拉萨市减免社保政策咨询电话

联系电话:6337269、6360699

拉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0年3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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