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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微信说“干到月底”,月底却不走了,公司强行要求离职违法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7-14 14:00: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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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方某于2024年10月25日入职北京某公司,担任人力资源总监。

2025年2月7日,方某通过某平台向公司总经理吴某发送消息:“工作也没做的让公司满意,我这个岗位您也提前安排招聘吧,我干到月底吧。”

吴某回复:“申请报告交给张某就行。”方某称:“报告我走的时间提交,您也安排招聘吧,别耽误您事。”

吴某表示:“按照合同约定你得提前一个月提交。”方某回复:“这不已经提前通知您了么。”吴某回复:“感谢对我公司业务的大力支持,书面报告为准。”

2025年2月12日,人力主管张某询问方某是否提交离职申请表,要求先提交离职申请。方某回复:“我先不提交,上次和她说了。”

2025年2月26日,张某发电子邮件给方某,通知已安排人员接替其工作,要求方某提交书面离职申请。

方某回复邮件:“本人已多次说明,目前本人并未考虑好离职。”

同日,公司向方某发送《离职通知函》,载明鉴于方某已提出离职申请,督促其于2月28日办理离职手续。

方某认为其并未真正要离职,一直未提交书面离职报告,公司单方强行解除劳动关系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

仲裁委未支持违法解除赔偿金,方某不服,诉至法院。

【争议焦点】

员工在聊天软件中表示“干到月底”,后未提交书面离职报告并反悔,公司到期要求其离职是否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法院判决:劳动者单方解除权为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公司要求其交接离职不构成违法解除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双方提交的聊天记录,方某告知公司其工作至月底,其工作岗位公司可以提前安排招聘。

劳动者享有无理由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这种解除权属于形成权,一经作出即发生效力,不以用人单位同意为生效要件。

本案中方某向公司作出干到月底的意思表示后,即发生月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

公司据此作出《离职通知函》并要求其进行工作交接,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方某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法院判决如下:驳回方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的诉讼请求。

判决日期:2026年4月2日

案号:(2025)京0114民初25593号

【实务要点】

1. 辞职是形成权,到达即生效

员工通过微信、钉钉等工作软件向公司明确表达“干到月底”“我不干了”等辞职意向,即属于行使单方解除权。该权利为形成权,意思表示到达公司时即发生法律效力,无需公司审批同意。

2. 员工辞职反悔无效

员工提出辞职后,非经用人单位同意,不得单方撤销辞职意思表示。即使员工后续拒绝提交书面离职报告或明确表示“未考虑好离职”,公司仍有权按照其原定的离职日期办理退工交接手续,不构成违法解除。

3. 管理者回复需谨慎

本案中公司总经理回复“书面报告为准”,险些成为员工主张辞职未生效的把柄。实务中,管理人员在收到员工电子辞职信息时,可直接回复“收到,同意你的辞职,请于X月X日前办理交接”,避免使用可能引发歧义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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