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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市调整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11-25 09:4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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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区(县)、开发区医保经办机构,各参保单位:

  根据《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陕医保函〔2025〕188号)、《西安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陕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全面推行将生育津贴发放至职工本人的通知》(市医保函〔2025〕109号)要求,对我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申领和发放方式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内容

  在我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单位女职工,符合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申领条件的,申领方式由医保系统申报调整为由职工本人申请,发放方式由医保经办机构拨付用人单位调整为直接发放至参保女职工本人银行账户。

  二、申领流程

  (一)申领条件

  1.西安市内正常参保并足额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生育保险)的女职工。

  2.符合生育保险政策规定的生育及计划生育情形。

  3.2025年10月1日起出院医保结算的,申领及发放方式按本通知执行,在此之前的仍发放至用人单位,由用人单位发放至个人。

  (二)申领方式

  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申报实行线上办理,参保女职工可通过“陕西医保”APP或者小程序办理,申报流程参照附件。

  (三)审核与发放

  参保女职工通过线上上传申请资料并经参保单位确认后,各统筹区医保经办机构进行审核。审核通过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支付,审核不通过的告知其原因并妥善处理。

 三、工作要求

  1.各级医保经办机构应做好政策宣传解释工作,优化经办流程,认真核定申请材料,确保数据准确无误,并按流程及时、足额将生育待遇款项拨付至参保本人银行账户;对发放失败、信息有误等情况,应及时联系参保人员或相关单位进行核实与处理。

  2.参保女职工应按照生育保险政策规定进行申报,申报时需保证各项申请信息、本人银行信息准确无误,确保生育待遇成功发放。

  3.各参保单位需增强服务意识,做好内部宣传工作,确保相关人员应知尽知,把好审核关,对女职工各项申请信息如实进行审核确认,强化与医保经办部门密切沟通,如遇问题积极反馈,共同做好生育待遇发放工作。

  附件:西安市参保女职工生育津贴和产前检查费用补贴线上申领办理流程.pdf

  西安市医疗保障经办服务中心

  2025年11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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