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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1日起,淄博市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5-09-28 09:48: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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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鲁政字〔2025〕140号)要求,我市月最低工资标准于10月1日起分别调整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240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2210元;高青县、沂源县2020元。

  为贯彻落实失业保险金标准与最低工资标准挂钩联动机制,进一步提高失业保险保障能力,兜牢民生底线,自10月1日起,我市将按照调整后最低工资标准的90%同步上调失业保险金标准。

  调整后的失业保险金标准分别为:张店区、淄川区、临淄区、高新区、文昌湖区、经开区失业保险金标准由原来每人每月1980元调整为2160元,增加180元;博山区、周村区、桓台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809元调整为1989元,增加180元;高青县、沂源县由原来每人每月1638元调整为1818元,增加18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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