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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因工伤享有停工留薪期,不影响其享受当年年休假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6-22 11:17: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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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基本案情】

  董某于2019年9月入职某公司,任维修工。

  2022年5月30日,董某在工作中受伤并被认定为工伤,后其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6个月。

  2024年6月21日,董某以某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

  后董某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其2019年9月至2022年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等。

  仲裁委未受理,董某诉至法院。

  某公司称董某2022年5月后长期休病假,不应再享受当年年休假。

  【裁判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根据相关规定,职工连续工作满12个月以上的,享受带薪年休假。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的,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本案中,某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安排董某2022年1月1日至5月29日期间年休假,应按上述规定支付其未休年休假工资。

  因董某于2022年5月30日发生工伤,其此后依法享有停工留薪期,并非某公司所称休病假超过3个月不应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情形,故对该公司辩解意见不予采纳。

  综上,法院依法支持董某主张的2022年1月至5月2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

  【法律解读】

  国务院《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对劳动者享受带薪年休假的条件及何种情况下不享受带薪年休假进行了详细明确的规定。

  其中该条例第四条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一)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二)职工请事假累计20天以上且单位按照规定不扣工资的;(三)累计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个月以上的;(四)累计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个月以上的;(五)累计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4个月以上的。”

  本案中,董某因工伤而享有的停工留薪期系法律赋予其受工伤后停止工作接受治疗的期间,与上述规定中的病假有本质区别。

  员工依法享受的带薪年休假权利并不因当年享有的停工留薪期受到影响,企业将员工病假与停工留薪期混淆导致其抗辩意见未被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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