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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请假陪护病父被解雇 法官提醒:企业管理需刚性制度 也需人情温度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08-29 11:2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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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报讯 (记者刘友婷)员工因父亲突发脑梗住院请事假陪护,公司未予批准并以旷工为由将其解雇。近日,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这起劳动合同纠纷案作出判决,认定公司构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向员工刘某支付赔偿金。

  去年2月,福某公司员工刘某因父亲突发脑梗住院,需要陪护,于是通过公司钉钉系统申请事假,并按要求上传了父亲的病历及住院照片。福某公司拒绝了刘某的请假申请。随后,公司以刘某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按自动离职处理,解除了与刘某的劳动合同。

  刘某不服公司决定,申请劳动仲裁并获支持。福某公司不服,起诉至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法院,主张刘某请假未经批准即未到岗,公司依据规章制度解除劳动合同属合法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驳回了福某公司的诉讼请求。福某公司不服,上诉至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珠海中院经审理认为,刘某因父亲突发重病需陪护而请假,事由正当,符合中华民族敬老孝亲的传统美德和善良风俗,用人单位应给予必要的理解和同理心。刘某在事发紧急的情况下,已履行公司规定的请假手续并提交了证明材料。

  福某公司在未告知正当理由的情况下拒绝批准,并在员工未到岗后,未主动核实情况便径直作出解雇决定,其管理权的行使明显超出了合理边界,存在机械管理、缺乏合理合法性的问题。因此,法院认定福某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最终,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承办法官指出,孝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对于员工因照顾病重父母而提出的合理请假,用人单位应以人为本,给予一定的尊重和理解,以构建和谐的用工关系。

  劳动者因个人事务请事假,虽不属于法定假期,但确有特殊情况需要处理时,应遵守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履行请假手续,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管理权。同时,用人单位在行使管理权时,亦应遵循合理、善意和限度原则。企业的管理,既需要刚性的制度,也需要人情的温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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