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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卖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接单,因工伤认定与外包公司发生争议 法院:存在劳动关系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5-01-27 14:14: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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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外卖员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以此与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进行接单,双方构成劳动关系吗?

  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首次发布首批新就业形态劳动争议专题指导性案例,其中一件就是这样一起外卖员劳动关系认定纠纷。法院判决,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外卖员注册个体工商户接单

  配送中受伤后工伤认定出现争议

  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承包某外卖平台在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浒墅关片区的外卖配送服务。

  据介绍,2019年4月25日,圣某欢通过特定App注册成为该外卖平台浒墅关片区专送骑手。在注册过程中,圣某欢进行人脸识别并根据提示讲出“我要成为个体工商户”。自此,圣某欢通过上述App接单,接单后使用自有车辆配送。江苏某网络公司对圣某欢有明确的上班时间及考勤要求,请假会扣除相应奖励。

  2019年5月30日,江苏某网络公司与江苏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服务协议,约定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提供市场推广服务;江苏某管理公司承接项目订单后可以另行转包。同年6月10日,圣某欢委托江苏某管理公司为其注册“个体工商户”,并以“个体工商户”名义与江苏某管理公司签订《项目转包协议》。协议约定,双方系独立的民事承包关系,不属于劳动关系;个体工商户独立承包配送服务业务,承担承揽过程中所可能产生的一切风险和责任:江苏某管理公司按月将服务费结算给个体工商户。

  2019年6月至8月,圣某欢分别收到薪资人民币5035.5元、6270.5元、5807.7元。圣某欢在上述App中的薪资账单页面显示,薪资规则说明为江苏某网络公司制定,薪资构成包括底薪、提成、补贴奖励等,其中底薪为0元。

  2019年8月24日晚10时许,圣某欢在外卖配送过程中因交通事故受伤。因工伤认定问题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发生争议,圣某欢申请仲裁,请求确认其与江苏某网络公司在2019年4月26日至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苏州市虎丘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驳回圣某欢的仲裁请求。圣某欢不服,向苏州市虎丘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过程中,虎丘区人民法院依职权追加江苏某管理公司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虎丘区人民法院判决,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在2019年4月25日至2019年8月24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起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院释法:

  注册个体工商户不妨碍建立劳动关系

  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即可认定

  法院在裁判理由中提到,本案的争议焦点为:外卖骑手圣某欢与江苏某网络公司之间是否存在劳动关系。

  据介绍,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个人与用人单位之间基于用工建立的关系。但实践中存在企业要求劳动者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等合同,以规避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发生纠纷后,劳动者主张与该企业存在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不能仅凭双方签订的承揽、合作协议作出认定,而应当根据用工事实,综合考虑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等因素,准确认定企业与劳动者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劳动者被要求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并不妨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于存在用工事实,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的,应当依法认定存在劳动关系。

  本案中,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外卖骑手圣某欢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后再与其签订承揽、合作协议,意在规避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双方实际存在较强的人格从属性、经济从属性、组织从属性,构成支配性劳动管理。江苏某网络公司要求、引导圣某欢注册成为“个体工商户”,以建立所谓平等主体之间合作关系的形式规避用人单位责任,但实际存在用工事实,对圣某欢进行支配性劳动管理,符合劳动关系的本质特征,应当认定双方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周加海在12月23日的发布会上提到,该案例进一步明确:平台企业或者平台用工合作企业要求劳动者注册为个体工商户后再签订承揽、合作协议,劳动者主张根据实际履行情况认定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据相关法律,准确作出认定。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编辑 张寻 责编 邓旆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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