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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告二倍工资,法院:你负责制定制度还懂法,责任在你,驳回!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1-23 11:14: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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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01 案情介绍

  2024年9月,梁某通过平台应聘陕西某公司的民宿经理职位。2024年9月27日梁某入职,担任民宿经理,双方口头约定月工资8000元。

  梁某入职当天在微信中向公司法定代表人凤某某提出工作建议,并提出“您这边要是认可的话我这边晚上饭后开个会,暂时把目前的工作再规定细化下”。

  梁某到公司上班后,为公司选聘了部分工作人员,并制定了人事《管理制度》。

  该《管理制度》涉及人员组织架构、人力资源管理、薪资福利管理、岗位职责等内容。

  其中“人力资源管理制度”部分规定:新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岗位职责”部分规定:经理负责管理民宿各部门的一线运营管理工作;负责员工的日常培训;负责民宿日常运营、成本控制、安全管理、资产管理等相关工作。

  梁某在公司工作3个月零4天,工作期间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后梁某申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因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24,301元等。仲裁驳回该项请求,梁某不服,提起诉讼。

  02 争议焦点

  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经理未与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能否主张二倍工资差额?

  03 一审判决

  梁某具有一定的人事管理权,不支持二倍工资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梁某在公司担任民宿经理职务,全面负责民宿的运营管理工作。

  其经理职责中包含有为公司选聘工作人员及面试聘用管家、招待、考核员工的出勤、审批员工请假、审核工资等,具有一定的人事管理权。

  且梁某在工作期间为公司制定的《某某管理制度》中明确规定有“新员工入职时,应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双方权利义务”。

  可见梁某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是清楚的。

  同时梁某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在职期间向公司提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遭拒绝。

  故梁某与公司之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梁某个人,梁某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驳回梁某要求被告公司支付因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期间二倍工资差额的诉讼请求。

  04 提起上诉

  职务行为不能改变劳动者身份,未签合同过错在公司

  梁某认为,职务行为并不能改变其劳动者身份。我作为运营经理,只是在总经理的领导、安排、授意之下开展工作。

  我的工作范围、履职行为不能改变其劳动者身份,也不能免除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定义务。

  我入职后,因前期运营工作繁忙,无暇顾及自身且其工作内容并不包含制定《劳动合同》,还未来得及向公司提出签订劳动合同即被违法开除。一审法院将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过错归于我是错误的。

  05 二审判决

  梁某对未签合同具有重大过失,不支持二倍工资

  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发释[2025]12号)第七条规定:

  “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重大过失未订立的;……”

  本案中,公司虽未与梁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其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梁某入职后出任公司的运营经理。

  梁某不仅负责公司的包括人事管理制度在内的多项管理制度的起草工作,而且实际上还负责员工的招聘工作。

  上述事实说明梁某具有劳动用工方面的法律知识,且实际具有人事管理职责,其对用人单位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应当是知悉的。

  在此情况下,其对入职后长达

  四个月时间未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具有重大过失。

  据此,一审法院判决驳回其以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被上诉人支付其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并无不当。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日期:2025年12月18日

  案号:(2025)陕10民终740号

  实务要点

  1. 人事管理职责与签约义务

  担任人事经理、运营经理等具有人事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若其职责包含起草劳动合同制度或负责员工招聘,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推定其知晓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后果。

  2. “重大过失”的认定

  若负有人事管理职责的管理人员亲自起草了“必须签订劳动合同”的规章制度,却未对自己落实该制度,且无法证明曾向公司提出签约被拒,实务中法院极大概率认定该管理人员存在“重大过失”,从而依据司法解释免除用人单位的二倍工资支付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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