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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班送同事再回家,发生交通事故,可以认定工伤吗?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2-22 11: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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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行 政 裁 定 书

  (2023)豫行申2048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第三人、二审上诉人)周某某。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某公司。

  周某某申请再审称

  1.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时间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时间”。2021年6月25日申请人下班捎带同事然后回家的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大致时间应为19:10---19:23之间。申请人从公司调取的事故发生当天的考勤记录显示下班打卡时间为19:06,因事故发生地距离公司路程1公里左右,加上送同事的时间也就是10分钟左右。

  2.申请人发生交通事故的路线属于“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第一,申请人在正常下班后,回家途中顺路搭载同事相应变更原来回家路线,未违反常理,符合工友之间相互协助、关爱的良好社会道德风尚,属于调整回家路线的合理范畴,并非明显绕路,事由合理,应当认定为工伤。

  高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申请人下班后送同事办私事然后在回家的路上发生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是否能认定为工伤。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对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下列情形为“上下班途中”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单位宿舍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二)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三)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且在合理时间和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四)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根据上述规定,职工上下班途中受到事故伤害应当被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应当符合合理路线、合理时间、以上下班为目的的条件。

  本案中,根据查明的事实,周某某系下班后送同事前往某KTV后又回家途中发生的交通事故,从公司、某KTV和周某某家三者所处位置及道路状况看,周某某的整个行进路线并非属于往返于工作地与居住地的合理路线,虽然周某某下班后送同事前往某KTV的行为属于好意行为,但与工作无关,属于办理个人私事,超出了应该认定工伤的“从事属于日常工作生活所需要的活动”范畴,故周某某认为其情况属于“在合理时间内其他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的主张不能成立。虽然周某某下班送同事办事体现了团结友爱、互帮互助的优良社会风尚,值得肯定,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将通勤事故纳入工伤认定范围本身已经在传统工伤认定的基础上扩大了保护范围,体现了国家、社会对劳动者的特别保护,在司法实践中应当严格适用,不宜再做进一步的扩大解释。原审判决据此认定周某某本案情形不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的在下班途中发生交通事故的情形,从而撤销被诉认定工伤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并无不当。

  裁定如下:驳回周某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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