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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通知签劳动合同但员工不签,是否需支付二倍工资?

围观劳动关系

发布于:2026-04-08 14:39: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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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王某于2024年11月19日入职公司,从事客服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2025年2月26日,公司总经理在微信群中发布通知:“@所有人,明天所有人出勤,带上身份证,身份证复印件,签订合同!”次日,王某出勤,但未和公司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其余人员均已签订。

2025年7月,王某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仲裁委员会裁决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公司不服,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

一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第七条:“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为由,请求用人单位支付二倍工资的,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支持,但用人单位举证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一)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二)因劳动者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的;(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本案中,王某于2024年11月19日入职公司开始工作,双方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庭审中查明,公司于2025年2月26日以微信形式通知所有人员要求第二天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除了王某以外,其余人员均已签订,王某在庭审中也明确表示收到了该条通知。

故2025年2月27日之后公司未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责任不在公司。

但2024年11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公司未与王某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其不能举证属于王某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因此,责任不在王某,应当向王某支付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的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

综上,一审判决如下:公司支付王某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

提起上诉:未签劳动合同系员工恶意拖延,公司不应支付二倍工资

公司上诉理由:王某在职期间,公司已多次安排其签订劳动合同,但其始终以需仔细阅读为由拖延,且从未提出任何修改意见或异议。公司已经明确要求员工带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第二天签订合同,王某也知悉该情况。王某知悉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公司规章制度,其以公司未签订劳动合同而提起仲裁属于恶意仲裁。

二审法院

二审法院认为,关于公司是否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八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公司上诉称其与王某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系王某的过错,且公司已经让王某签订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可以视为书面劳动合同,因此不应向王某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

但根据已查明事实,王某于2024年11月19日入职公司,双方自王某入职之日起即建立劳动关系。

依据前述法律规定,公司应于2024年12月19日前与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公司直至2025年2月26日才通知王某签订书面劳动合同。

在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属于王某本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订立,或者因不可抗力导致未订立的,以及存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未订立的情况下,即便公司与王某于2025年2月26日当日签订了相关规章制度文件,也不能视为双方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

亦不能当然免除公司应当支付王某2024年12月19日至2025年2月26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7630.7元的法律责任。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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