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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规范东莞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政策解读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7-14 11:31: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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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结合上级文件要求,东莞市医疗保障局印发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基本医疗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东医保规〔2026〕2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6年7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

根据《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参保长效机制的通知》(粤医保规〔2024〕9号)、《东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和明确我市基本医疗保险及大病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东府规〔2026〕5号)等文件,以及明确关系转移接续相关政策,我市细化了居民医保缴费、关系转移接续、异地备案手续等内容。

二、主要内容

《通知》主要分为以下三点内容: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逾期参保缴费管理

除了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资助参保的困难人员、经审核符合条件的新生儿、已办理职工医保中止手续的人员、新迁入本市户籍人员、中途转入本市就读学生、刑满释放人员、退役士兵等特殊群体,对于未按《东莞市医疗保障办法》(东府〔2023〕60号)规定在上一年度9月至12月集中参保期内参加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的人员,可通过一次性缴纳当年度居民医保费用后中途参加本市居民医保。参保后按照长效机制相关规定享受居民医保待遇。

(二)明确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相关规定

为延续根据《广东省基本医疗保险关系省内转移接续暂行办法》(粤医保规〔2022〕6号)规范的转移接续相关规定,在市文件中明确以下内容:

一是强调参保人跨市流动,不得重复参保;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职工医保)缴费年限不重复计算,按规定确定本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的,以本市实际缴费优先计算缴费年限。即在市内实际缴费的年限转出市外后再次转回本市的,此段记录累计年限的险种类型以此段记录在本市缴纳的险种类型计算。

二是明确选定我市为退休后待遇享受地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最后参保地为本市、实际缴费年限最长的参保地为本市、户籍所在地为本市且在本市有职工医保参保缴费记录、在本市实际缴费满10年、符合国家、省、市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是明确职工医保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其职工医保缴费年限符合本市规定缴费年限的,按规定享受退休人员医疗保障待遇;未达到本市缴费年限的,可用个人账户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若参保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未达到本市缴费年限时不愿或无力补缴至规定年限的,可保留职工医保年限记录参加居民医保。中途可按规定继续选择按月或一次性缴纳至规定年限,享受相应待遇;

四是明确曾在本市参加过统账结合职工医保的参保人可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选择以统账结合职工医保为退休后待遇享受险种。

(三)规范异地就医备案手续

明确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在补齐材料前,在备案地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参照临时外出就医人员享受待遇。在备案后30日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可从备案申请之日起按以材料办理备案的待遇标准补待遇;未及时在备案后30日内补齐备案材料的,备案自动失效。

为充分过渡政策,对于政策实施前以个人承诺方式办理异地就医备案手续的人员设置了6个月的过渡期。该类人员在2026年12月31日前(含)补齐材料的,可从政策实施之日起按规定以材料办理备案的待遇标准补待遇;未在2026年12月31日补齐相关有效备案证明材料的,备案自动失效。

非急诊抢救且未转诊的其他临时外出就医人员继续实行免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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