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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保缴费基数调整!河北5地通知→

社保业务

发布于:2026-07-15 16:5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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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

张家口、邯郸、邢台、唐山、雄安新区

相继发布通知

明确调整医保缴费基数

于2026年7月1日起开始执行

一起来看

雄安新区

关于确定雄安新区2026年度职工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有关参保单位、参保人:

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雄安新区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个人月缴费基数下限为8265元,月缴费基数上限为35811元。

河北雄安新区公共服务局

2026年7月9日

唐山

关于调整唐山市2026年度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最低缴费基数的公告

按照《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唐山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的通知》(唐政发〔2023〕1号)文件精神,根据统计部门提供202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平均人数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平均人数测算,2025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6966元。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按照2025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灵活就业人员以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80%作为缴费基数,月缴费额调整为554.5元(含基本医疗保险、长期护理保险、生育保险)。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及困难企业在职职工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唐山市医疗保障局

2026年7月1日

邢台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邢台市统计局

关于调整我市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统计局,经开区、高新区社会事务局,市本级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按照河北省医疗保障局、河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河北省统计局《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0号)文件要求,参照市统计局提供的2025年度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就业人员平均人数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就业人员平均人数,市医疗保障局测算出我市2025年全口径城镇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68806元。据此,自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统一调整为68806元。

邢台市医疗保障局

邢台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邢台市税务局

邢台市统计局

2026年6月30日

邯郸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市、区)医疗保障局、财政局、税务局,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冀南新区医保中心、财政局、税务局,市医保公共服务中心,各相关单位: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北省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实施方案>的通知》(冀政办字〔2019〕38号)和《河北省医疗保障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调整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的通知》(冀医保字〔2019〕40号)文件要求,自2019年5月1日起,以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作为核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依据。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根据我市2025年劳动工资统计有关数据,经计算,2025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5525.15元。2026年7月1日至2027年6月30日,我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调整为75525.15元。

邯郸市医疗保障局

邯郸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邯郸市税务局

2026年6月30日

张家口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关于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的通知

各县区、经开区医疗保障局、税务局,察北、塞北管理区医疗保障机构、税务局:

根据《张家口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张政发〔2020〕9号)文件精神,7月1日起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根据市统计部门提供的2025年全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平均人数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工资总额及平均人数,测算2025年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为78673元。

二、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按照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个人缴费基数,实际工资低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高于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的,以实际工资为缴费基数。

三、灵活就业人员按照全市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确定个人缴费基数,领取失业保险金人员等按照国家、省市有关政策执行。

四、本次调整全市职工医疗保险(含生育保险)缴费基数,从2026年7月起至下一年度6月止。

张家口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张家口市税务局

2026年6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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